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需求管理

第九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研发风险的要求,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可以包括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类别,同类项目的研发业绩,供应商已具备的研究基础等。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合作创新采购。

合作创新采购的研发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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