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需求管理
第九条
合作创新采购中,采购人应当按照有利于降低研发风险的要求,围绕供应商需具备的研发能力设定资格条件,可以包括合作创新采购项目所必需的已有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有技术类别,同类项目的研发业绩,供应商已具备的研究基础等。
两个以上的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参与合作创新采购。
合作创新采购的研发活动应当在中国境内进行。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采购项目外,采购人应当保障内外资企业平等参与合作创新采购活动。
- 制定机关
- 财政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