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第六章 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或者合同履行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处理。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