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合作创新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检查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