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争议处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供应商认为邀请参与合作创新采购的过程、资格审查的过程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参与研发竞争谈判、研发中期谈判、首购评审的供应商认为研发谈判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提起质疑、投诉。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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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