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研发合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向首购产品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用于创新产品生产制造。预付款金额不得低于首购协议约定的首购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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