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研发合同管理第三十三条采购人应当向首购产品供应商支付预付款用于创新产品生产制造。预付款金额不得低于首购协议约定的首购总金额的百分之三十。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