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研发合同管理第三十一条研发合同期限包括创新产品研发、迭代升级以及首购交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属于重大合作创新采购项目的,不得超过三年。制定机关财政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