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研发合同管理

第三十条

采购人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的所有实质性要求以及研发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签订研发合同。研发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以及研发供应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三)创新产品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

(四)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另设激励费用的,激励费用的金额;

(五)创新产品首购的数量、单价和总金额;

(六)研发进度安排及相应的研发中期谈判阶段划分;

(七)各阶段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

(八)研发成本补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时间和条件;

(九)创新产品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十)首购产品评审标准;

(十一)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和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十二)知识产权权属约定、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十三)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的要求;

(十四)研发合同期限;

(十五)合同履行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

(十六)技术信息和资料的保密;

(十七)合同解除情形;

(十八)违约责任;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二十)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研发合同约定的各阶段补偿成本范围和金额、标志性成果,在研发中期谈判中作出细化调整的,采购人应当就变更事项与研发供应商签订补充协议。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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