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订购程序

第二十条

供应商应当根据研发谈判文件编制响应文件,对研发谈判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一)供应商的研发方案;

(二)研发完成时间;

(三)响应报价,供应商应当对研发成本补偿金额和首购产品金额分别报价,且各自不得高于研发谈判文件规定的给予单个研发供应商的研发成本补偿限额和首购费用。首购产品金额除创新产品本身的购买费用以外,还包括创新产品未来一定期限内的运行维护等费用;

(四)各阶段的研发成本补偿的成本范围和金额;

(五)创新产品的验收方法与验收标准;

(六)创新产品的售后服务方案;

(七)知识产权权属、利益分配、使用方式等;

(八)创新产品的迭代升级服务方案;

(九)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等政策要求的响应内容;

(十)其他需要响应的内容。

本办法所称供应商的研发方案,包括研发产品预计能实现的功能、性能,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其他产出目标;研发拟采用的技术路线及其优势;可能出现的影响研发的风险及其管控措施;研发团队组成、团队成员的专业能力和经验;研发进度安排和各阶段标志性成果说明等。

制定机关
财政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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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