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

第二章 投资管理

第九条

新建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具备纯电动乘用车整车正向开发能力的研发机构。至少具备整车及动力系统匹配、整车管理系统、车载能源管理系统、车辆轻量化、车辆安全等关键技术的设计开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二)与生产纲领、产品结构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三)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四)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低于5年(以项目建成投产为起始点)的担保合同。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