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十五条

新建企业应建立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实际生产的产品与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相符。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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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