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三章 准入管理第十四条新建企业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0日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