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制定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