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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