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十一条

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 (二)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制定机关
退役军人事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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