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九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予以降等或者报废的水库,由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根据水库规模委托符合《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和《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部建设〔2001〕22号)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提出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 水库降等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原设计及施工简况、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降等理由及依据、实施方案。 水库报废论证报告内容应当包括水库的运行现状、运用效益、洪水复核、大坝质量评价、报废理由及依据、风险评估、环境影响及实施方案。 小型水库,根据其潜在的危险程度,参照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确定论证内容,可以适当从简。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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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