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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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