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

第三条

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严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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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