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含10万立方米)的已建水库。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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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