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妥善安置原水库管理人员,库区和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土地的开发利用要优先用于原水库管理人员的安置。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