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妥善安置原水库管理人员,库区和管理范围内的设施、土地的开发利用要优先用于原水库管理人员的安置。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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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