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水库报废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 安全行洪措施的落实; (二) 资产以及与水库有关的债权、债务合同、协议的处置; (三) 职工安置; (四) 资料整编和归档; (五)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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