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 必要的加固措施; (二) 相应运行调度方案的制定; (三) 富余职工安置; (四) 资料整编和归档; (五)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