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水库降等的组织实施包括以下措施: (一) 必要的加固措施; (二) 相应运行调度方案的制定; (三) 富余职工安置; (四) 资料整编和归档; (五) 批复意见确定的其他措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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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