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应当根据批复意见,及时组织实施水库降等或者报废的有关工作。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