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成由计划、财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自接到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批复。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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