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审批机关应当组织或委托有关单位组成由计划、财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单位)代表及相关专家参加的专家组,对水库降等或者报废论证报告进行审查,并在自接到降等或者报废申请后三个月内予以批复。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