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宗教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宗教团体应当接受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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