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