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宗教团体违反国家社会团体管理、宗教事务管理有关规定的,由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民政部门等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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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