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宗教团体存在内部治理不规范、未按章程规定履行职责等问题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其会长(主席、主任)进行工作约谈;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等。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