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建立学习制度,组织本团体工作人员学习中国共产党的重大决策部署、国家政策法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宗教知识等。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