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宗教团体应当建立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述职和民主评议制度。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