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宗教团体的下列事项,应当事前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一)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二)大额财务支出、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建设工程项目;

(三)成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社会组织以及经济实体;

(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本团体内部或者本团体与其他方面发生矛盾、纠纷,影响本团体工作正常开展;

(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七)其他应当报告业务主管单位的事项。

特殊情况下,不能事前书面报告的,宗教团体应当在事中或者事后及时书面报告其业务主管单位。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