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办法,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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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