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二十四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办法,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 制定机关
- 宗教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全国性宗教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规范留学人员留学渠道。
全国性宗教团体应当制定本宗教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办法,并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