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宗教团体职能

第二十二条

宗教团体应当进行宗教文化、宗教典籍研究,开展宗教思想建设,深入挖掘教义教规中有利于社会和谐、时代进步、健康文明的内容,对教义教规作出符合当代中国发展进步要求、符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阐释。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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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