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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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