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
- 制定机关
- 宗教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本办法所称宗教团体,是指信教公民自愿组成,为团结信教公民爱国爱教、促进宗教健康发展,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宗教团体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团结、联系宗教界人士和广大信教公民的桥梁和纽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