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制定机关宗教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