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一般应当由会长(主席、主任)担任。宗教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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