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宗教团体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宗教团体组织机构

第十条

宗教团体的理事(委员)、常务理事(常务委员)、会长(主席、主任)、副会长(副主席、副主任)、秘书长(总干事)、副秘书长(副总干事)应当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团体章程规定产生,并履行职责。

制定机关
宗教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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