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

第九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具有示范意义;

(二)项目持续安全运营3年以上(或活动每年至少举办1届,且连续举办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项目运营及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良好;

(四)由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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