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申报
第九条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具有示范意义;
(二)项目持续安全运营3年以上(或活动每年至少举办1届,且连续举办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项目运营及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良好;
(四)由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报
申报示范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影响范围广、参与者众多,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体育产业特定领域具有示范意义;
(二)项目持续安全运营3年以上(或活动每年至少举办1届,且连续举办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项目运营及管理制度健全,发展趋势良好;
(四)由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