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八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八条
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效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经验具有示范意义;
(二)持续安全经营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四)有清晰的发展思路,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五)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申报
申报示范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体育产业的重点领域成效显著,特色鲜明,优势突出,在本领域内的业绩及经验具有示范意义;
(二)持续安全经营3年以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趋势良好;
(四)有清晰的发展思路,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五)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