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申报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丰富的体育资源,体育产业聚集效应明显、特色鲜明,体育产业增加值占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高于本省(区、市)的平均水平;

(二)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健全的服务体系,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具备培育龙头体育企业和孵化“专精特新”体育企业的条件;

(三)有清晰的发展思路,规划切实可行,中长期发展目标明确;

(四)当地政府将体育产业作为重点扶持产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工作报告,建立政府多部门合作的体育产业发展工作协调机制。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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