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体经字〔2011〕466号)、《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考核评估工作方案》(体经字〔2021〕65号)同时废止。
- 制定机关
- 体育总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六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原《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试行)》(体经字〔2011〕466号)、《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建设工作的通知》(体经字〔2016〕183号)、《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考核评估工作方案》(体经字〔2021〕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