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家体育总局将撤销其国家体育产业基地资格,且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提供虚假信息或进行虚假宣传,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四)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或经营1年以上的;

(五)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有本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条规定行为,受到警示且不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

(七)规划、经营方向、主营业务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申报条件的;

(八)其他应当取消资格的行为。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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