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应于每年第一季度提交上一年度发展报告,并经由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报送。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同时报送政策支持、资源导入、日常监管等工作情况。年度考核结果的评定以发展报告作为主要依据。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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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