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二章 申报

第十三条

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启动申报。国家体育总局每年印发通知,启动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

(二)组织申报。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区域内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的申报工作。拟申报示范基地的所在地人民政府、示范单位的申请单位、示范项目的项目运营机构(或主办方、所有权方)按要求向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核报送。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组织审核,对经审核认定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审核意见(包括合法性审查、安全生产隐患审查等),随同申报材料一并推荐报送。

制定机关
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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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