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九条
设置单采血浆站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以及《单采血浆站基本标准》要求的条件; (二)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三)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场所及卫生环境; (四)具有识别供血浆者的身份识别系统; (五)具有与所采集原料血浆相适应的单采血浆机械及其他设施; (六)具有对所采集原料血浆进行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七)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