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设置审批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单采血浆站的采浆区域。采浆区域的选择应当保证供血浆者的数量,能满足原料血浆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新建单采血浆站在3年内达到年采集量不少于30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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