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四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