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 第五十四条独立法条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四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有关血液检定机构,对单采血浆站采集的血浆质量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