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六条

单采血浆站应当每半年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原料血浆采集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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