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计算机系统管理供血浆者信息、采供血浆和相关工作过程。建立血浆标识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血浆可以追溯到相应的供血浆者和供血浆过程,确保所使用的物料批号以及所有制备、检验、运输记录完整。血浆标识应当采用条形码技术。同一血浆条形码至少50年不重复。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