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
第四十二条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执业
原料血浆的采集、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单采血浆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原料血浆包装袋标签上必须标明: (一)单采血浆站的名称; (二)供血浆者姓名、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浆重量、血浆类型、采集日期、血浆编号、有效期; (四)储存条件。 原料血浆储存、运输装箱时,每箱内均应有装箱单,并附有化验合格单以及血浆复检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