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全国生产用原料血浆的需求、经济发展状况、疾病流行情况等,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疾病流行、供血浆能力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并组织实施。单采血浆站设置规划应当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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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