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三十九条

单采血浆站所采集的每袋血浆必须留存血浆标本,保存期应不少于血液制品生产投料后2年。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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