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三十五条

单采血浆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和复核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血浆采集、检测和供浆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10年,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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