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执业

第三十条

单采血浆站必须使用单采血浆机械采集血浆,严禁手工采集血浆。 每次采集供血浆者的血浆量不得超过580毫升(含抗凝剂溶液,以容积比换算质量比不超过600克)。严禁超量采集血浆。 两次供血浆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严禁频繁采集血浆。 严禁采集非划定采浆区域内供血浆者的血浆。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及无《供血浆证》者的血浆。 严禁采集血液或者将所采集的原料血浆用于临床。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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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